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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父老乡亲是我的坚强后盾!”

来源:上雨旁风网 编辑:李龙基 时间:2025-04-05 17:21:02

调整行政诉讼架构的基本思路,就是要突出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这一目的。

[33]同样,2006年的监督工作的重心则在于着力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国家等重要目标。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议案需要经历更多的筛选关卡才有可能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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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乔石委员长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3月31日)。[97]因此,无论是执政党将其主张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体现执政党的意志,首先都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参见《〈农业法〉执法检查报告》(1995年)。《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全国总工会共同起草的。当然,这并不等于将政策作为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现象加以对待。

因此,多年来执法检查实践还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在检查结束之后检查组一般还会与省一级的党委领导交换意见或者向他们反馈检查的情况。1995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实施了《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的环境治理列入国家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治理进程。进入专题: 行政过程 行政法学 。

[2]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这主要表现为传统行政法学对于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学主要课题之一的行政程序的关心与研究的不充分。行政过程论的一般论必须重视与具体、现实功能之间的关系,充实一般论本身的内容,行政过程的动态把握由此得到正当化。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对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对于国民来说是具有在法律上优越地位的主体。

随着现代行政理念的转换以及国民需求的多样化、复杂化、高度化以及行政对象的不断扩大化,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不断复杂化,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也不断多样化。日本行政过程论的产生源于西德行政法学,是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强调重视作为过程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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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湛中乐教授的博士论文《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33]以行政过程作为问题的切入点,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价值目标与原则及制度置于同一系统中加以考察,其中简单介绍了日本行政过程论的研究成果。在现代行政中使用行政指导、行政计划、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各种手段,对于这些手段必须逐一加以考察、分析,但此时并非以单一固定的法律进行规范,而必须承认多元性法律的存在以及各种法律的组合。行政除了使用公法的方法外,还通过司法的手段进行活动,此时,公私法二元论是当然的前提,但存在着将相关的领域被排除在考察范围之外的问题。[37]但传统行政法学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仅将外部行政行为纳入其视野。

[27]而明确、系统地提出行政过程论观点的是盐野宏于1984年所著的《行政过程总说》论文,该文主要从行政过程的构造、行政过程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过程与行为形式、行政过程与法律构造等方面研究行政过程论。具体而言,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论以公私法二元论为基础,将与行政相关的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以其中的公法关系作为主要的考察对象,并以公法规范来规制。第四,从区分客观法与主观法的观点来看,不作为诉讼对象的行政活动也应当要求其合理性,此时存在着客观法向主观法转化的问题。此外,在论文方面,园部逸夫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予以阐述,在日本大概是最早的文献。

(六)行政过程论中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高及其参与作用的发挥行政过程并非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面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除行政主体外,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等也都正式或非正式地介入到行政过程中。虽然行政过程论者之间对于行政过程论的阐述各不相同,但各行政过程论者的观点中最主要或最核心的内容是对于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其他的观点都是在此基础之上的推导或引申,因此,可以将全面、动态考察行政过程的观点视为行政过程论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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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法学体系由总论与各论组成。[32]参见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行政法学中的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对人的行为在行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将行政法律关系仅仅作为行政主体和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双方关系。朱维究和胡卫列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31]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行政过程论,朱维究指导的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32]中,更以行政过程论的方法来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过程论。这被认为是对自奥托·迈耶以来过度偏重行政行为的法学方法妨碍了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过程的问题的反省。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过程在根据立法的委任具有裁量权时,存在着与立法政策的实施相类似的方面。[21]参见[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在这些行政活动过程中,不仅行政主体单方面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参与到行政活动中,而且相对人作出的行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行政行为入手,而且还应当考虑该行政行为之前的事实、之后的发展状况以及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即应当将行政行为置于整个行政过程中予以动态地考察与规范。

第四,考察的范围受公私法二元论的限制。首先,法律的法规创造力是指作为实质性立法的法规必须采取法律的形式。

[47]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行政法学应当以有关行政的法律现象作为对象,而不论公私法的区分。基于上述思路,行政过程论认为在行政法学中对有关行政的现象进行考察时,存在着以下两种视角:第一,以各行政活动所具有的规范性意义或规范理论性构造作为标准,将各种行政活动分类为各种行为类型进行说明。

[19](3)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的忽视。即使对于特殊行政领域已经进行的研究,也没有顾及该特殊领域的特殊性。[58]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补偿、诉讼阶段,称为五个法律过程。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赖恒盈在《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34]一书中以及陈春生在《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一)—行政行为形式论》[35]一书中对盐野宏的行政过程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其资料主要来源于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所著的《行政过程总说》[36]一文,但仅仅停留于梳理与介绍,并未提出自己的观点。

在传统行政法学中,相对人的行为往往被认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其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往往被忽视。随着现代公共行政领域的扩大,传统行政法学总论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行政领域,特别是对于新出现的行为形式,行政法学的对应并不充分。

【关键词】行政过程论。2.对行政过程的动态考察。

当然,各论部分存在着自身的独特性,因此,在适用总论的原则或规则时,必须结合各论部分的特点进行适用。[62]由此可见,行政行为只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行为形式之一,行政法学理论在注重行政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对行政行为之外的各种行为形式加以全面的考察。

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行政法的研究,以往绝大部分集中在总论部分,而对于行政法学各论部分的研究并不充分,尚未开拓之处较多。[43]同前注[16],塩野宏书,第4页。在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无疑是最主要的行为形式,对此,行政法学应当予以关注。

这种共同的认识是行政过程论的背景。[48]但依法行政原理只是从形式上要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问行政所依据的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自然正义,因此,又可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主义。

[9]参见[日]今村成和:《现代の行政と行政法の理論》,有斐閣1972年版,第17页。在行政过程论最为发达的日本,虽然提倡行政过程论的行政法学者有不少,但各学者对于行政过程论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在日本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过程论。

[61]基于上述行为形式论的观点,行政过程论还注重研究行政行为在行政过程中占据的位置(即在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地位)的问题和行为形式的选择(即在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形式是由何人可以在怎样的裁量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无论从保障相对人的合理权益,还是从顺利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看,对行政过程的控制,其意义要远远大于对行政结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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